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召开《陕西省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立法一处和西安市、咸阳市司法局及部分县(区)司法局长、司法所长代表参加座谈会,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会芳参加会议并对陕西省司法所立法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会议学习传达了厅主要领导对陕西省司法所立法工作的要求,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同志就《陕西省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起草情况作了说明。参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条例》立法目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工作人员、制度机制、工作保障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修改建议30余条,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会议指出,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司法所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载体,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保障能力,整合优化资源,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会议强调,制定《条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单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平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制定《条例》,有利于促进司法所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巩固陕西省司法所体制机制改革成果,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促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
会议指出,制定《条例》是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的现实需要。司法行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绝大部分司法行政业务最终都要靠基层司法所来落实。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司法所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完善司法所工作机制,强化司法所工作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有利于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需求,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基层法治建设大局。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征求和吸纳省人大、省政协和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基层司法行政单位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调动各方力量,按照立法程序,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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