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支持起诉的母亲白凤凤申请变更父亲黄飞飞抚养权一案获法院判决支持,临潼区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被申请人黄飞飞对其儿子黄天天的抚养权资格。本案是临潼区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向民事领域积极拓展的有益探索,这对于推进临潼区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具有非凡的意义。
案情回顾
申请人白凤凤与被申请人黄飞飞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婚生儿子黄天天由黄飞飞抚养且监护。离婚后,黄飞飞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并且经常在黄天天上学时将他带去各地,教唆孩子拔电动车钥匙进行偷盗,曾被多地公安机关抓获。期间,白凤凤向临潼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支持起诉,并找寻儿子黄天天的下落。一日,黄飞飞将黄天天独自留在汉中市洋县救助站后,自行离开。该院积极履职,通过临潼区救助站联系洋县救助站,将孩子送回白凤凤处。
庭审现场
庭审中,未检部王春安、任兆锦出庭支持起诉。检察官王春安代表临潼区检察院宣读支持起诉书称: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本案中,黄飞飞作为黄天天的监护人,将受教育阶段的孩子带离幼儿园流落社会,且不能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甚至教唆孩子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院支持申请人白凤凤提起的变更抚养权诉求,建议法院变更黄飞飞的监护人资格。
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经临潼区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临潼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变更黄飞飞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白凤凤为黄天天的监护人。
“感谢检察机关,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天天的未来就会葬送在我前夫的手里,真的非常感谢!”庭审结束后,申请人白凤凤几度落泪。下一步,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将持续强化能力建设,创新进取,结合临潼区域的实际情况,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更好地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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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内容、形式均存在改编;文中涉案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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